1、每台塑料撕碎机需经过制造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场。
2、刀具应逐台进行空运转试验,试验应在额定转速下进行。运转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3、塑料撕碎机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在厂生产的制定型鉴定应当厂内试机不低于8个小时。
4、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当整机外结构观察是否对缝。
5、塑料撕碎机正常试机时应当注意是否会出现异响与刀片相互牵绊。
6、试机后要核对成品物料的尺寸是否适合用户的需求。
7、出厂检验结果应当符合用户对设备的满意度。
8、出产设备每台配备专用的标号。